發票章備案證明通常沒有明確的有效期規定。 發票章備案證明是證明發票專用章已經依法備案的憑證,只要發票章的使用主體、樣式等信息沒有發生變更,備案證明就持續有效。但如果企業發生名稱變更、法定代表人變更等情況,需要重新刻制發票章并辦理備案,此時原備案證明會因印章信息的變動而失效。
發票章的刻制需要備案。 根據《印章治安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發票專用章必須由經過公安部門批準認證的刻章公司進行刻制。刻章公司在刻制完成后,會將刻制成品的相關信息,如發票專用章的名稱、印模、刻制經辦人等基本信息,通過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提交給公安機關進行備案。同時,新的發票專用章刻制后,還應前往所屬地區的國家稅務主管部門進行報備手續。 未經備案的發票章屬于無效印章,若被非法使用,可能會給企業帶來嚴重的法律風險和經濟損失。
公章:通常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核心管理人員(如總經理)直接保管,使用時需嚴格審批,避免濫用導致企業承擔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財務章:一般由企業財務部門負責人或指定的財務人員保管,使用需遵循財務制度,與法人章(或法定代表人簽字)配合使用的情況較多(如支票需同時加蓋財務章和法人章)。
一般情況下,沒有營業執照不可以刻制公章。 營業執照是企業或個體工商戶合法經營的憑證,刻制公章需要以合法的經營主體為依據。沒有營業執照而刻制公章屬于違法行為,可能會面臨罰款、沒收公章等處罰,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涉嫌犯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印章罪,或者是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 不過,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如籌備設立新的企業但尚未取得營業執照期間,經相關部門批準或在特定的法律程序下,可能會允許臨時刻制公章,但這有嚴格的限制和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