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如何快起訴離婚?
1、女方起訴離婚,要想快解除婚姻關系,可以在法院進行調解時達成一致的離婚意見。如果是起訴離婚的話,適用簡易程序,從起訴到審結長要3個月、普通程序長6個月。
2、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針對離婚案件的不同性質,將采取不同的調解步驟:
1、一般離婚案件。
一般離婚案件是指審判人員在調解開始和結束時,均認為原、被告符合或不符合離婚的法定條件,審判人員只做和好調解或離婚調解的離婚案件。
對于一般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工作分為三個階段:
(1)調解動員階段。
調解動員即審判人員向雙方當事人講解有關的法律規定,針對當事人的認識水平和當事人態度進行教育疏導,動員雙方通過協商解決糾紛。
(2)協商調停階段。
雙方當事人交換意見,審判人員或協助調解的人員居間調停。
(3)調解結束階段。
當事人就離婚或不離婚達成協議(達成離婚協議的還必須在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和子女的撫養義務的分擔問題等方面同時達成協議),審判人員將協議的內容如實記入筆錄,并由雙方當事人或者經特別授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或者法定訴訟代理人簽名。
在調解未能達成協議的情況下,審判人員應當根據具體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一是如果是開庭調解不成的,審判人員在宣布調解結束的同時,應當告知人下次調解的時間或下次審判的時間。二是如果是開庭審判中經調解仍達不成協議的,審判人員則可以宣布調解結束,直接理入下一個審判階段,審判人員還可以當庭宣判,或者是告知當事人宣判的具體時間。
簽訂財產約定需要注意的具體如下:
1、口頭約定aa制沒用,白紙黑字寫清楚才有效。
2、被逼簽訂的協議無效,得雙方平等協商后簽訂。
3、明顯不公的協議無效,權利和義務對等才。
4、限制人身權的協議無效,只能約定財產和債務。
5、處分他人財產的無效,只能處分夫妻共同財產。
6、只約定靜態財產不夠,得考慮財產轉化和收益。
7、借協議逃避債務不行,協議只在夫妻之間有效。
8、財產約定和贈與不同,若是贈與房產需要過戶。
9、財產約定和離婚協議不同,后者離婚登記才生效。
夫妻分居幾年后視為離婚?
1、雙方感情破裂,可以直接辦理離婚手續,如果雙方對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可起訴到法院離婚。
2、對于分居多久才可以離婚,法律是沒有規定,不論分居多長時間,如果雙方都不提出離婚,婚姻不會自動解除的。如果起訴到法院離婚,分居滿2年,法院會支持離婚。
